一、国家药监局发布的《中药饮片标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中药饮片标签管理作出明确要求,提出标签内容应当标注保质期等。《规定》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保质期的标注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Ps:《中药饮片标签管理规定》及其配套文件中关于保质期标注的相关要求:
1.保质期的标注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相关施行日之前使用原有的包装、标签生产上市的中药饮片,可以继续销售、流通至使用完为止。
2.保质期是在标明的贮藏条件下保证中药饮片质量的期限。保质期的起算时间应当为该中药饮片的生产日期,而非包装或分装日期。
3.保质期可按照推算的日期表述,也可按照固定时间期限表述。按照推算日期表述,年份用四位数字标示,月、日用两位数字标示。其具体标注格式为“保质期至XXXX年XX月”或者“保质期至XXXX年XX月XX日”;也可以用数字和符号标注为:“保质期至XXXX.XX.”或者“保质期至XXXX.XX.XX”等。保质期若标注到日,应当为起算日期对应年月日的前一天,若标注到月,应当为起算月份对应年月的前一月。按照固定时间期限表述的,一般按“XX个月”表述,对保质期较长的,也可表述为“XX年”。对传统用药经验认为需陈化后使用的中药饮片以及部分成份性质稳定的矿物类中药饮片可根据饮片贮藏实际标注具体保质期。
4.中药饮片的保质期由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自主研究确定。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相关义务,作为研究确定和标注中药饮片的主体,应当对所标注的保质期内中药饮片的质量依法承担责任。
5.中药饮片的保质期与中药饮片产品特性密切相关,受包装及贮藏的方式、生产、销售区域等多种因素影响。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中药饮片的特点、传统用药习惯及养护经验、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贮藏和运输条件、产品留样观察情况等,综合考虑影响中药饮片质量的因素,分类别、分情形,合理确定保质期。
二、由北京、天津、河北三地制定的《京津冀药品批发企业许可管理规定》(津药监规〔2025〕2号),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2005年4月24日发布的《北京市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暂行规定》(京药监发〔2005〕15号)和2011年12月15日发布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技术指南〉、〈北京市药品批发企业冷链物流技术指南〉的公告》(京药监发〔2011〕40号),2022年3月30日发布的《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药品经营(批发)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药监规〔2022〕3号),2018年6月28日发布的《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药品现代物流指导意见〉的通知》(冀食药监药流〔2018〕59号)同时废止。
三、江西省药监局新修订的《江西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将于2025年8月1日生效。
四、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的《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将于2025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列举了多项药品经营相关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