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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来袭!“伪创新药”的棺材又被钉上一块板

中国创新药曾经的繁荣景象,很大程度上是"伪创新药"或者说"me-worse"药物的繁荣。

在资本追逐创新药概念的时候,打着创新药旗号的"me-too"甚至"me-worse"药物,快速融资,快速启动临床试验,公司快速启动IPO,快速变现,团队开心,资本满意,谱写了一个又一个“新药”传奇和造富神话。

但是,靶点扎堆、重复建设、伪创新横行,是这种模式给行业必然的结果,也是这轮医药资本寒冬必然到来的底层逻辑。

Biotech融资难度呈指数级增加,新药企业IPO大面积淤塞,裁员、砍管线、卖工厂都已经不再是行业新闻 。没有人知道这轮寒冬何时会结束。

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只有将劣质资产彻底出清,才有可能迎来行业下一个春天。

而劣质资产的出清,不仅有赖于行业自我的调节和净化,还有赖于监管规则的进一步升级与完善。

2023727日,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一口气发布三份药物临床试验相关的技术指导原则,对于新药临床试验的设计与实施要求进一步提高,不仅"me-too"类药物的临床难度极大增加,即使是“FIC”类的创新药临床试验,都压力倍增。
一方面,相比于20217月发布的《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抗肿瘤药物临床研发指导原则》,这次的指导原则已经不限于抗肿瘤药物,意味着自免、减重等热门药物领域全部无死角覆盖。

另一方面,相比于此前历次的临床试验指导性文件,这次发布的指导原则,将参照药物的对比要求,提升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2022年底,CDE发布《新药获益-风险评估指导原则》,其中规定:使用阳性对照时,需要确保与已批准的可选择疗法相比,该药没有不可接受的获益/风险,或该药相较现有疗法更有效。

这次的指导原则,进一步提出:建议在结合患者体验数据,选择当前临床实践中最佳且可及的治疗的基础上, 关注其他可用治疗, 评估未来一段时间内治疗需求的动态变化,前瞻性地选择对照组 

也就是说,仅仅与已经获批的最佳治疗方案对比,已经不再是金标准了,最好要“前瞻性”地选择未来一段合理长度的时间内,可能获批的最佳疗法。

举个例子,某药物A在当年3月递交临床试验申请,此时,有同适应症药物B有希望在3-6个月内获批,这个时候,药物A选用什么药物作为参照组,就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按照最新的指导原则,很有可能就要求和药物B进行对比。

如此设计的最根本原因,是“以患者为中心”,切实保障对照组的患者充分治疗的权益。类似的反面案例,在真实临床环境中,就发生过。

2020年,某PD-L1/CTLA-4双抗启动临床试验,适应症是鳞状非小细胞肺癌,选择的方案是和"双抗联合化疗 vs 安慰剂联合化疗"

但是在当时,国内已经有多款PD-1单抗获批,并且覆盖了鳞状非小细胞肺癌这个适应症。

此时入组的患者,如果进入到对照组,显然是一种极大的不公平,而这种缺乏前瞻性的设计,也给临床试验最终带来了极大的麻烦。

简单来说就是:对于分配到对照组的患者来说,不可能为了配合临床试验而放着更好的新药PD-1不用,任由病情发展。

于是,对照组的患者在接受"安慰剂+化疗"治疗之后,如果病情出现恶化,相当一部分患者选择继续使用其他新药(比如PD-1单抗)进行治疗。所以,该药企原本信心满满地以为,“双抗+化疗”组合可以妥妥打败“安慰剂+化疗”组合,但是随着临床治疗格局的发展,实际的对手竟然是“PD-1+化疗”。在今年预期的临床揭盲中,该临床试验最终被发现"OS暂未达到统计学显著性差异",揭盲时间不得不延期,最后如何收场,暂未可知。对于患者的这种行为,本次CDE出台的指导原则,给予了充分的支持:若在临床试验开展过程中,目标适应症的标准治疗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受试者,保障受试者充分了解其它可选择的治疗手段, 并保障受试者自主选择是否退出试验的权利。每一个患者的生命都是宝贵的,没有人有义务为了你的临床试验而放弃更好的治疗机会。此次的指导原则,如果最终得以在临床试验中实施,对于"First-in-class"类的新药来说,临床开发的难度进一步增大,药企立项的谨慎度将进一步提高。对于没有实质疗效提升的"me-too"类药物来说,其生存空间更是被进一步压缩:仅仅和模仿对象进行比对已经不够了,你还要考虑打败基于新靶点或者新技术的竞品,投机或者说“偷鸡”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了。创新药行业的劣质资产出清,有望加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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